歐盟新版外商投資審查條例于7月16日正式生效,取代了運行六年的舊版條例。這是自2020年建立合作機制以來,歐盟外資審查制度的最大幅度改革。根據歐盟委員會的表述,修訂后的法規要求所有成員國都必須建立涵蓋敏感領域、技術和基礎設施共同最低審查范圍的機制。

新規推動所有成員國建立FDI審查制度,并要求已經建立該制度的國家至少將歐盟認定的重點領域納入審查范圍。未來歐盟將朝著更統一、更全面的外商投資審查體系發展,所有成員國都應具備FDI審查機制,且在審查范圍上至少覆蓋歐盟共同認定的關鍵領域。
此前版本的外國直接投資審查法規自2020年10月起生效,首次建立了合作機制,允許成員國和歐盟委員會就特定入境投資交換信息。但并未對成員國施加統一義務,各成員國在設計本國審查制度方面保留較大裁量權。與反壟斷領域的經營者集中審查不同,歐盟外資審查不適用“一站式審查”原則,企業通常需要面對一個或多個歐盟成員國的審查機構,國家安全審查的專屬權限始終留在各成員國手中。
新規改革的核心目標是促進歐盟成員國之間在外商投資審查方面的協作。隨著塞浦路斯在今年4月正式啟用審查機制,目前所有歐盟成員國均已建立了本國外國直接投資審查機制。新合作機制將使投資者越來越難以避開監管視線。歐盟不同成員國在特定交易上的密切協作已顯現,當某項交易在一個國家申報后,該信息往往會被通報給其他國家主管部門,隨后這些國家的監管機構可能會主動聯系投資者,詢問為何沒有在同一項交易中進行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