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病痛難忍從醫院墜亡后續 法院駁回家屬索賠請求。去年6月28日凌晨1時許,70歲的惡性腫瘤患者呂某因疼痛難忍,從所住醫院病房的窗戶墜亡。盡管當時有兒子在場陪護,家屬隨后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近25萬元。
近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呂某家屬的訴訟請求。法院查明,2025年6月18日,呂某因右側腰部及右側上腹部疼痛入院治療,初步診斷為腎積水、重復腎、上腹痛、泌尿道感染、胃惡性腫瘤個人史、肺惡性腫瘤個人史。6月19日進行了右腎穿刺造瘺術,6月24日轉入普外肝膽一科,診斷為肝膿腫,并接受抗炎、止疼、營養支持等保守治療。6月28日凌晨2點,呂某被發現墜樓,3點14分經搶救無效宣布死亡。
呂某家屬認為,盡管醫院采取了輸注血漿、抗炎、止疼等治療措施,但呂某仍疼痛難忍難以入睡。此外,家屬指出,在呂某墜落后,醫院間隔近半小時才進行搶救,且未告知死者近親屬進行尸檢。家屬認為,呂某的死亡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有一定關系,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院辯稱,呂某出事的窗戶窗簾高度約120厘米,外面有欄桿,欄桿高度約113厘米,窗口開的角度約為30度,推開直徑約22厘米,沒有自然墜樓的可能。醫院認為,呂某需要借助凳子才能爬越欄桿,登上窗臺,再擠下去,這表明其墜落是主觀選擇的行為。醫院還指出,呂某有兩次胃癌手術和一次肺癌手術的病史,其死亡可能與復雜的基礎疾病、痛苦以及生活失去信心等因素有關。
庭審中,呂某家屬表示呂某因疼痛難忍而結束生命,墜樓時兒子在病房陪護。醫院提交了病房窗戶的測量照片以證明呂某沒有自然墜樓的可能。
法院審理后認為,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本案中,呂某家屬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醫院對呂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或其死亡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有因果關系。呂某家屬也確認呂某的墜亡是其主觀選擇。因此,法院認為呂某家屬主張的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