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社會的毒瘤,不僅嚴重摧殘個人身心健康,還會滋生各類違法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福鼎市人民檢察院始終保持對毒品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對容留他人吸毒等涉毒關聯犯罪“零容忍”,以檢察履職筑牢禁毒防線。被告人盧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2025年10月,他在租住房屋內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共同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公安機關抓獲盧某某時,他主動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容留吸毒事實,構成自首。福鼎市人民檢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結合其累犯、毒品再犯以及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行為本身即為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多次容留、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并牟利的,將依法從重處罰。
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屬于毒品再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依托咪酯已被列入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屬于新型毒品。吸食、販毒、容留他人吸食此類電子煙,均屬于涉毒違法犯罪行為,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禁毒工作任重道遠,任何為吸毒行為提供便利的行為,都是對法律底線的挑戰,終將受到嚴懲。福鼎市人民檢察院將持續依法嚴打各類涉毒犯罪,常態化開展禁毒普法宣傳,引導廣大群眾認清毒品危害,自覺抵制毒品,共同營造無毒、安全、有序的社會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