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據湖南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24年8月,陳某在常德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一臺2023款進口越野車。合同寫明車價75萬元,其中貸款金額60萬元。銷售公司收到60萬元分期款項后,開具了75萬元機動車銷售發票,并交付車輛。

購買的新車問題很快顯現:后擋風玻璃漏水,后尾箱蓋也有更換痕跡。陳某多次向某汽車銷售公司反映案涉車輛后擋風玻璃漏水、后尾箱蓋更換等問題。某汽車銷售公司認可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受損,在銷售前更換了后擋風玻璃、尾箱蓋、后保險杠。陳某與該汽車銷售公司就賠償事宜無法協商一致,遂訴至法院。陳某認為自己買車時并不知情,要求撤銷合同、退還60萬元購車款,并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180萬元。銷售公司則認為,合同里已有手寫內容,車輛問題也不影響正常使用,不應退一賠三。法院判決:一、撤銷陳某與常德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的《購車合同》;二、常德某汽車銷售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返還購車款600000元,并支付懲罰性賠償1800000元。




